附件3: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对省直医疗保险住院给付标准补助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46号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8]45号 一、 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调自我约束机制,遏制小病大养、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情况严重和住院率持续大幅度上升的势头,经研究对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对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给付标准的补助标准调整为 一般工作人员为65%,医疗照顾人员为75%。从2013年5月1日起,为办理出院手续的省直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后的标准核定。 二、调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 1、 扩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病种范围 增加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8种疾病。 2、调整部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结算办法 (1)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年度内可补助金额由2.6万元调整为3.6万元。 (2)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糖尿病伴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等8个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底内可补助金额5000元。 (3) 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7种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可补助3500元。 (4)肾衰竭透析治疗最高限价350元/次(包块碳酸液透析或醋酸液透析),透析次数根据医生制定的治疗方案核报,透析用药每人每月限用促红素(3000U)12支,骨化醇30粒。超过标准的根据专家意见单独审核结算。 (5)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药物派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根据专家意见,经审批后予以核报。此费用不计入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年度内可补助金额。 3、调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70%、80%统一调整为90%。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审核报销范围仍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175号)规定执行。 4、设置待遇享受期限 特殊疾病根据不同病种的特性分别按两年、三年、四年3种时限享受待遇(具体划分时限见附表),时限期满者需要重新申报。 5、调整资金支出渠道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全部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三、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1、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700元、1000元、1400元。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6万元。 今后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变化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进行调整。 四、政策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核报省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五、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享受期限表 序号 | 特殊疾病病种 | 享受期限(年) | 1 | 肾衰竭透析治疗 | 4 | 2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4 | 3 | 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 | 4 | 4 | 糖尿病伴并发症 | 4 | 5 |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 4 | 6 | 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 4 | 7 | 肺源性心脏病 | 3 | 8 |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 3 | 9 | 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 3 | 10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3 | 11 | 重症帕金森氏病 | 3 | 12 | 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 3 | 13 | 癫痫 | 3 | 14 | 精神分裂症 | 3 | 15 |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 3 | 16 | 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 2 | 17 |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 2 | 18 | 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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