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直医疗保险职工就医、报销的有关程序

作者: 时间:2013-09-24 点击数:

(依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文件整理)

 

Ø         一、参保人员门诊看病、购药与费用冲销

参保人员在甘肃省省直医保定点医院(见附件1门诊看病、或在医保定点药房购药后,可持发票、本人医保农行存折到各农业银行网点冲销费用。

Ø         二、参保人员的住院与结算

(一)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须持省直医保定点医院的住院证、本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校医院开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

(二)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本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身份证、住院证到所住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与所住医院一次性结清各种费用(包括住院医保结算、公务员补助)。

(三)自201381日以后省直医保与各定点医院实施联网实时结算,住院登记时请参保人员务必注意核对个人信息。

(四)201311日后因生育(含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或计划生育,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2诊疗的,纳入省直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201371日以后因生育(含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或计划生育诊疗的住院、出院结算程序同上。

(五)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的最高报销限额和公务员补助标准由“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见附件3

Ø         三、特殊参保人群的门诊、住院事宜

特殊参保人群:是指出差、异地学习、探亲人员和办理了异地医疗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异地 :是指兰州市以外。

l         (一)出差、异地学习、探亲人员

1、异地门诊

出差、学习、探亲人员在异地的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医保定点药房购药后,回本地各农业银行网点,持发票、本人医保农行存折冲销。

2、异地住院

1)出差、学习、探亲人员在异地患病应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其中仅限于突发急性疾病(因急诊、抢救)符合在异地住院的条件,且应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非突发急性疾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省直医疗保险医保局不予报销费用。

2)应在住院五日内委托人到校医院开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需提供患者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医保证号、人员类别、科室名称、床位号、护办室电话、主治医生姓名、电话、诊断及入院时间,并在介绍信上注明。

3)持校医院开具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到“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将与所住医院联系,核实情况后,对情况属实人员予以备案。

4)异地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审核。按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支付标准等严格审核、结算,报销费用直接划入个人农行医保存折账户;当年十二月份住院的,报销时限可延续至次年二月底。

3报销所需材料

1)所在单位派出出差、学习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出差人差旅费报销凭证(复印件);或探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探亲证明(必须是探望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子女、孙子女);

2)单位介绍信(需注明:所报患者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个人医保农行存折账号、医保编码、联系电话);

3)住院费用发票;

4)住院费用清单;

5)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住院期间的各项检查、化验、手术等相关记录);

6)本人医保证照片页的复印件;

l         (二)办理了异地医疗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1、异地门诊

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医保定点药房购药后,回本地各农业银行网点,持发票、本人医保农行存折冲销;也可提前将医保农行个人账户存折内款项取出。

2、异地住院

1)只能在本人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2)应在住院五日内委托人到校医院开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需提供患者姓名、医保编号、身份证号、人员类别、科室名称、床位号、护办室电话、主治医生姓名电话、诊断及入院时间。并在介绍信上注明。

3)持校医院开具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到“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将与所住当地医院联系,核实情况后,对情况属实人员予以备案。

4)异地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审核。按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支付标准等严格审核、结算,报销费用直接划入个人农行医保存折账户;当年十二月份住院的,报销时限可延续至次年二月底。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单位介绍信(需注明:所报患者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医保编码、个人医保农行存折账号、联系电话);

3)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4)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住院期间的各项检查、化验、手术等相关记录);

6)医保证照片页的复印件、医保证选择医院页的复印件。

4、目前办理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兰州内住院的相关报销政策尚不明朗(医保局正在研究讨论,后期将出台相关文件)。如因病必须在兰州内住院,需由个人先行垫付住院医疗费用。

(三)以下情况,“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不予报销:

1)没有按时办理异地住院登记备案者;

2)备案时间与住院时间不符者;

3)出差、学习、探亲人员非突发急性病种异地住院者;

4)出差、学习、探亲人员突发急性患病没有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者;

5)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没有在个人选定的异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者;

6)不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支付范围者(“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对不符合报销条件和要求的,将《省直参保人员学习、出差、探亲就诊医疗费不予核报意见反馈表》及材料退还。

四、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申报办理与报销

l         (一)哪些疾病可以申报特殊疾病门诊补助、享受何种待遇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不定期调整补助疾病的种类,目前受理以下18种疾病:

肾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糖尿病伴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介人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支气管哮喘、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具体要求及补助范围见(附件4

l         (二)如何审报办理

参保人员患有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补助病种的,可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每个病种每年大约有五千元左右不等的补助额度(附件3

1、取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审批表》并填写好个人基本信息。从以下途径可获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审批表》:

1)在所住医院向经治医生(副主任医师以上)索取;

2)在校医院网页下载;

3)校医院办公室领取。

2、由所住的二级以上医院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填写病历摘要及主要临床指诊和为患者制定治疗计划并签字。

3、持《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审批表》、本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及三月内住院病历、出院证,或三月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到校医院办公室接受初审、签注意见、盖章。

4、由本人或家属将上述材料递交至“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

5、医保处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征标准再次审核,必要时还会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鉴定。

6、经审定患有特殊疾病并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将会通知本人前去办理有关手续。

7、每人限定核报2种特殊疾病补助。

8、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成功后,何时需要重新审核,还需定期关注医保处有关调整文件。

l         (三)特殊疾病门诊如何就诊

1已批准患有特殊疾病并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需由本人选择一家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选择),进行特殊疾病的门诊诊治。

2、参保人员持“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证明、本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特殊疾病门诊病历本”就诊,持专用处方交费取药。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划价收费时,必须在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和处方上对诊疗项目、药品分项注明单价及金额合计。接诊医生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诊治时,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得超过30天。对确需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l         (四)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如何报销

1、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认定病种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报。

2、参保人员可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持“病历、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费用清单、发票”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部门办理报销。

3630日以前经审核认定的按全年限额进行报销,71日以后经审核认定的按全年限额的50%进行报销。

4、认定享受2种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按相应疾病限额之和计算报销。

5、参保人员在其它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诊治、购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l         (五)特殊疾病门诊不予报销的范围

1、三个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属自费诊疗、药品费用;

2、非对症诊疗、药品费用;

3、不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4、病历、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发票相互不一致的费用;

5、病历、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发票存在伪造、涂改情况的费用;

6、特殊疾病经审批之日至结算日,药品处方量超过正常用量的费用。

l         (六)如何更换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

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参保人员定点医院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可在核报当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后,持报销凭据到“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原选定医院,交回原特殊疾病诊治通知单,重新办理定点医院手续。

l         (七)办理了异地医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报销

1、由本人或委托人按照前述的办理办法进行申报办理。

2、需在异地选定一家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将本人选定的医院名称上报至“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登记备案。

3、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保留好“病历、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用药清单及发票”。

4、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将当年报销所需有关资料邮寄或委托人递交至校医院,统一整理,汇总费用清单及金额,集中上报到“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办理报销;

5、报销费用将打入个人医保农行存折账户。

6、报销所需有关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保证照片页的复印件;

3)医保证选择医院的复印件;

4)医保证特殊疾病页复印件;

5)个人医保农行存折帐户号码;

6)病历、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用药清单及发票。

 

l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处”

地址:南关十字民安大厦A塔十四楼医保大厅

电话:0931-84403710931-8440076

 

l         “兰州理工大学医保办公室”

联系电话:田老师 0931-2975232(办)/15294123639(手机)

寒暑假期值班联系电话: 0931-2975187

 

附件1、关于确定2010年度省直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附件2、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3:关于印发《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的通知甘社保发[200840

附件4: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甘肃省财政厅文件》甘劳社发[200845

 

 

 

 

附件1

关于确定2010年度省直医疗保险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09年度医疗服务考核情况,现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等41家医疗机构为2010年度省直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并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省直参保人员需要住院诊疗的可到本通知确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参保人员在未签订2010年度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结算。

OO年二月八日

 

2010年度省直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三级综合医院(11)

1.甘肃省人民医院

2.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3.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4.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

5.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安宁分院

6.解放军第一医院

7.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8.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9.兰州石化总医院

10.武警甘肃总队医院

1I.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

二、二级综合医院(9)

1.兰州军区空军机关医院

2.甘肃省康泰医院

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

4.兰州市安宁区人民医院

5.甘肃省干部保健医院

6.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

7.兰州电机医院

8.兰州机车厂职工医院

9.兰泰医院

三、一级综合医院(3)

1.兰州大学校医院

2.西北师范大学医院

3.兰州理工大学医院

四、中医医院、专科医院(18)

1.甘肃省中医院

2.甘肃省肿瘤医院

3.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4.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5.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

6.兰州市肺科医院

7.兰州市妇幼保健院

8.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9.兰州普瑞眼科医院

10.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11.兰州尿病病肾病专科医院

12.兰州红十字康乐医院

13.甘肃大肠肛门病医院

14.甘肃锦华医院

15.兰州仁爱妇科医院

16.兰州奇正藏医院

l7.兰州仁和医院

18. 甘肃省武山皮肤病医院

 

附件2

关于确定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省直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47号)和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申报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甘社保函【201316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具备申报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以及省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分布情况,确定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等15家医疗机构为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定,按照甘肃省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请各参保单位将本通知确定的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尽快告知本单位参保人员。自201371日起,省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因生育需要诊疗的,应按规定到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621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2、             兰州市妇幼保健院

3、             甘肃省人民医院

4、             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

5、             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安宁分院

6、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7、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8、             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

9、             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

10、          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11、          武警甘肃省总队医院

12、          兰州军区空军机关医院

13、          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

14、          兰州石化总医院

15、          甘肃省红十字会黄河医院

 

附件3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甘肃省财政厅文件

甘劳社发[200845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          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1.       省直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和乙类药品及部分支付诊疗项目个人自付费用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工作人员由原来的50%调整为80%;任职十年以上正厅级在职医疗照顾人员和已退休的医疗照顾人员由原来的80%调整为90%;其他医疗照顾人员由原来的70%调整为85%

2.       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实现单独结算。补助标准仍按甘政办发【2001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调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

1.       扩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病种范围

增加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8种疾病。

2.       调整部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结算办法

(1)       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年度内可补助金额由2.6万元调整为3.6万元。

(2)       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糖尿病伴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等8个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底内可补助金额5000元。

(3)       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7种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可补助3500元。

(4)       肾衰竭透析治疗最高限价350/次(包块碳酸液透析或醋酸液透析),透析次数根据医生制定的治疗方案核报,透析用药每人每月限用促红素(3000U12支,骨化醇30粒。超过标准的根据专家意见单独审核结算。

(5)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药物派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根据专家意见,经审批后予以核报。此费用不计入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年度内可补助金额。

3.       调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70%80%统一调整为90%。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审核报销范围仍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175号)规定执行。

4.       设置待遇享受期限

特殊疾病根据不同病种的特性分别按两年、三年、四年3种时限享受待遇(具体划分时限见附表),时限期满者需要重新申报。

5.       调整资金支出渠道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全部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三、          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1.   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700元、1000元、1400元。

2.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6万元。

今后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变化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进行调整。

四、          政策调整时间

20081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核报省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五、          附表:

 

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享受期限表

序号

特殊疾病病种

享受期限(年)

1

肾衰竭透析治疗

4

2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

3

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

4

4

糖尿病伴并发症

4

5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4

6

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4

7

肺源性心脏病

3

8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3

9

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3

10

再生障碍性贫血

3

11

重症帕金森氏病

3

12

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3

13

癫痫

3

14

精神分裂症

3

15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3

16

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2

17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2

18

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

2

 

 

附件4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

甘社保发[200840

 

关于印发《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

的通知

省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根据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45号)精神,我们在广泛征求医、药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

一、肾衰竭透析治疗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肾功能衰竭,达到下列标准,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透析治疗的患者。

11检查结果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血肌酐≥707μmolL;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糖尿病患者的内生肌酐清除率可以为≤15mlminL

12临床资料确认有:尿毒素中毒的心血管、呼吸、神经、血液、消化等系统的症状和体征。

2.申报资料

21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23尿液检查资料;

24血常规检查资料;

25血电解质检查资料;

26肾功能检查资料,其中必须具有血肌酐和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资料;

27肾病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透析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临床诊疗范围

31透析治疗包括: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结肠透析及与之相关的诊疗项目;

32透析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3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通知》(甘社保【20047号)文件的规定;

34透析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35透析前、透析期间的相关检查;

36抗感染治疗依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选用抗菌药物。

二、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1.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恶性肿瘤或白血病,需要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及以往的放、化疗资料等;

23组织学诊断资料,白血病患者提供骨髓检查资料;

24细胞学诊断资料,白血病患者提供血常规、血片分类检查等周围血象检查资料;

25影像学诊断报告;

2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

32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化学治疗;

33必需的支持治疗、诱导化疗和相关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通知》(甘社保【20047号)文件的规定;

34放、化疗后的局部反应、全身反应的治疗;

35放、化疗前、放疗期间及放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1.门诊治疗指征

患者行器官移植术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

2.申报资料

21患者行器官移植手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2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抗排异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33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4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通知》(甘社保【20047号)文件的规定。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原发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属于高度危险组或极度危险组,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11高度危险组:高血压水平属1级(收缩压140159mmHg或舒张压 9099mmHg)或 2级(收缩压 160179mm 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兼有3种以上危险因素,伴有糖尿病或心、肾、脑、心血管、眼底等靶器官损害的患者;高血压水平属3级(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无其他危险因素的患者。

12极度危险组;高血压水平属3级同时有1种以上(含1种)危险因素,伴有糖尿病或心、肾、脑、心血管、眼底等靶器官损害的患者;高血压1~3 级兼有相关并发病。

2.申报资料

2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两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中须有血压测量记录;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心电图资料;

24血液生化资料(主要指血糖,血三脂等资料);

25尿液检查及肾功能检查资料;

26影像学资料(主要是心血管X线检查和眼底检查的文字、图像资料);

27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员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抗高血压药物的治疗;

32 抗高血压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3 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4 高血压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五、糖尿病伴并发症

l.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的患者。

11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1(200mg/dl);空腹血浆葡萄糖(FPG)水平≥7.0mmol/l(126mg/dl); 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中,2hPG水平≥111mmol/l(200mg/dl),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1. 2大血管病变:冠心病、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肾动脉硬化及肢体外周动脉硬化(含肢体坏死);

1. 3微血管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心肌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

1. 4糖尿病性神经病变;

1. 5糖尿病足;

1. 6糖尿病引起的黄斑病、白内障、青光眼、虹膜睫状体病变。

2.申报资料

2.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尿糖测定、血糖测定、糖耐量试验及有关血液生化资料(如血三脂等);

2. 4尿液检查(主要包括尿蛋白定性、定量检查和白蛋白检查等)及肾功能检查资料(主要指血肌酐、血尿素氮等);

2. 5心电图资料;

2. 6其他资料,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应具有眼底检查的文字和图像资料。糖尿病神经病变应具有相关临床资料和神经系统的电生理检查资料;

2. 7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糖尿病的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32糖尿病伴并发症的治疗;

33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六、肺源性心脏病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肺心病的、心功能不全代偿期、住院治疗后心功能稳定、NYHA心功能分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影像学资料;

24心电图资料;

25肺功能检查资料;

26原发疾病的相关资料;

27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控制感染和通畅呼吸道的治疗;

32控制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3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门诊治疗指征

11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患者,并符合以下7条诊断标准中4条或4条以上的:

111晨僵至少1小时,持续≥6周;

11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胀≥6周;

11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肿胀≥6周;

114对称性关节肿胀≥6周;

115皮下有类风湿结节;

116手部类风湿关节炎X线放射学的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及关节间隙变窄);

11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

12 RF阳性(>++或检测值超过阳性标准值高限), ESRCRPhsCRP检测值超过)阳性标准值高限。炎症因子(铜兰蛋白 CERa1一酸性糖蛋白 AAG、触珠蛋白 HPT)、免疫球蛋白总量或分类、补体检测值超过或低于正常值上限或下限(显示免疫与炎症启动状态)。

13关节功能分级≥Ⅱ级(关节功能分级:Ⅰ级,能完成日常工作而无障碍;Ⅱ级,能从事正常活动,但有一个或多个关节活动受限或不适;Ⅲ级,仅能胜任部分日常活动或生活部分自理;Ⅳ级,大部分或完全失去活动能力,长期卧床或依靠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2.申报资料

2.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的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血常规、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资料,因治疗药物毒副作用引起损害及关节外症状所需检查资料;

24关节的影像学资料;

25关节腔滑液和类风湿结节活检等检查资料;

2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I非甾体抗炎药、慢作用抗风湿药、糖皮质激素和生物免疫制剂的药物治疗;

3. 2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关节外表现的治疗;

3.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八、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1.门诊治疗指征

1l心脏:冠状动脉血管受累、Libman-Sacks 心内膜炎、心肌炎、心包炎与心包填塞、继发高血压;

12肺脏:肺动脉高压、肺出血、肺炎、肺梗死、肺萎缩、肺间质纤维化;

13消化系统:肠系膜血管炎、急性胰腺炎、肝损害、消化性溃疡、消化道出血;

14血液系统: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血栓性血小板减少型紫癜、动静脉血栓形成;

15肾脏:肾小球肾炎持续不缓解、急进型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

16神经系统:抽搐、急性意识障碍、昏迷、脑卒中、横贯性脊髓炎、单神经炎、多神经炎、精神性发作、脱髓鞘综合征;

17其它:包括皮肤血管炎、弥漫性严重的皮损、溃疡、大疱、肌炎、非感染性高热有衰竭表观等。

2.  申报资料

2.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 3血常规、尿常规、血沉等检查资料;

2. 4自身抗体、补体、标志性抗体、免疫球蛋白及肝功能、肾功能、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ANCA)、抗心磷脂抗体(ACA)等实验室检查资料;

25狼疮带试验及或肾活检资料;

26影像学指(B超、CTX线)检查资料;

27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签字。

3.诊疗范围

31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及其他治疗红斑狼疮药物;

32对症治疗的药物;

33对门诊治疗指征7项病症治疗的药物;

34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

35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治疗指征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骨髓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网织红细胞小于1%,绝对值小于15×109L;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小于 05×109L;血小板小于 20×109L

2.申报资料

2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等周围血象检查资料;

24骨髓检查资料;

2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再生障碍贫血的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抑制剂、适血细胞因子等);

32对症治疗(包括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3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通知》(甘社保【20047号)文件的规定;

34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

35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1l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血清HbeAg、抗HBcHBcIgMHBVDVADVA聚合酶阳性,以HBVDNA复制为主要指标;肝脏活检提示肝脏炎症或纤维化,提示处于活动期;

1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抗HCV和/或 HCVRNA阳性,抗一HCV阳性和肝功异常,HCVRNA阴性,排除自身免疫性肝病,提示处于活动期;

13肝硬化患者,门静脉高压,脾肿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以及肝功能损害,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及与肝硬化相关的生物化学和免疫学等资料、相关影像学检查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2.申报资料

2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实验室资料,必须具有病毒标志物血清学检测资料,与肝脏功能相关的生物化学资料,HBV DNA和(或)HCV RNA的定性定量的资料,与肝硬化相关的生物化学和免疫学资料;

24病理学检查资料;

25影像学(指B超、CT、腹腔镜等)检查资料;

2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抗病毒药物;

32保肝药物的治疗;

33使用特种干扰素类药物需要事先审核批准;

34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通知》(甘社保【20047号)文件的规定;

35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一、急性心肌梗塞介人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门诊治疗指征

患者行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介入治疗主要指:经皮穿刺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经皮穿刺冠状动脉内支架安置术和冠状动脉内粥样硬化斑块消除术。

2.申报资料

21患者行介入治疗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急性心肌梗塞的病史、症状及体症;

23急性心肌梗塞的相关心电图及生化检查资料;

24介入治疗前后有关影像学资料;

25介入治疗的手术记录;

2. 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抗凝、调脂、抗心肌缺血药物等的治疗;

32原发心脏病的相关治疗;

33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二、支气管哮喘

1.门诊治疗指征

当年有住院记录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病情严重程度属于慢性持续期的中度持续(第三级)或严重持续(第四级),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患者;当年无住院记录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持续病程1年以上(含1年),病情严重程度达到慢性持续期的中度持续(第三级)或严重持续(第四级),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的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

2.  3肺功能检查、支气管激发试验或支气管舒张试验资料;

24影像学及心电图资料;

2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缓解哮喘发作的药物:包括各种剂型的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吸入及口服剂型),茶碱类和抗胆碱类药物;

32控制哮喘发作的药物:包括各种剂型的糖皮质激素(吸入、口服及注射剂型),白三烯(LT)调节剂,非糖皮质激素抗炎药物和抗过敏药物;

33抗感染药物;

34症状治疗和脱敏治疗药物;

35相关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

十三、重症帕金森氏病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专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确认为重症帕金森氏病,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学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资料确认患者有震颤、肌肉强直、运动徐缓、姿势维持障碍等临床症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23影像学(头部CTMRI等)检查资料,排除其他相关疾病;

2.  4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32相关的对症治疗;

3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四、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心力衰竭,患者近期三个月内的心功能分级属于Ⅲ级或Ⅳ级(依据NYHA分级方案);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确认患者近期三个月内的心功能分级属于Ⅲ级或Ⅳ级(依据NYHA的分级方案);

23原发心脏病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资料;

24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如心电图、超声多普勒、X线等)资料;

25鉴别诊断的相关资料,排除COPD、支气管哮喘等疾病。

3.诊疗范围

31抗心力衰竭药物治疗;

32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33原发心脏病的病因、对症及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34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35心衰治疗时应包括对原发病的治疗,如高血压、冠心病等。

十五、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1.门诊治疗指征

患者行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抗凝治疗的。

2.申报资料

21患者本人行瓣膜置换手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相关心脏病的病史、症状及体症;

23诊断相关心脏病的临床检查资料;

24瓣膜置换术前后有关影像学资料;

25瓣膜置换术的手术记录;

2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抗凝、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扩血管的药物治疗;

3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继发病及并发症的治疗;

33原发心脏病及危险因素的相关治疗;

34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六、癫痫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专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癫痫中心)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确认为癫痫,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学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癫痫中心)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资料确认患者具有抽搐等发作性、短暂性、反复性的临床指征,经正规治疗两年以上不能控制病情,个人生活需他人照顾等有关资料;

23影像学(脑电图、头部CTMRI等)检查资料支持本病诊断并排除其他相关疾病;

24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抗癫痫药物治疗;

32相关的对症药物治疗;

3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七、精神分裂症

1.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确认为精神分裂症,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

22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诊明;

23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24相关的检查资料;

25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32抗精神病药毒、副作用的治疗;

3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八、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确认为心境障碍,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

22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诊明;

23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24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25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l抗抑郁或抗焦虑药物治疗;

32抗躁狂或抗抑郁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3治疗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Copyright© 2019 yiyuan.lu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医院地址:兰州市兰工坪南街186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