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12-04-12 点击数:
2010级、2011级各位辅导员老师、各位同学:
请各位同学在本学期每周四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日,及时到校医院医保办报销门诊费用,请相互转告。
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规定
在校医院就诊和符合转诊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每人每年累积100元以内报销40%,个人负担60%;全年累积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报销30%,个人负担70%,每人每年实际报销金额不超过150元。不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校医院医保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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