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疑问的说明
同学们:
近期,有一些同学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一些疑问,主要有“学校财务扣了我的保险费,可我在家里也缴过医保费了,能退费吗?”,“我到底应该在学校缴费参保,还是在家里缴费参保呢?”,请耐心阅读以下内容,看完后相信同学们就会明白该怎么做了。
一、什么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哪些人参加?有什么特点?
我国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简单来讲,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的保费(具体交多少根据每年7月份政府下发的文件)及中央、省、市各级政府投入的基金组成,实行市级统筹的报销支付模式,有门诊、住院、大病、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保障。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城镇职工、居民及农村居民分别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大学生医保属于居民医保内的特殊部分。2018年国家将城镇医保(职工、居民)、新农合医保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最终各类医保全部都要合并为一种医保,但是在当前,参保政策上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二、学生应该参加哪种保险呢?
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等省、市政府政策,学校制定了《兰州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我校在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包括非在职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不含留学生、成人教育类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兰州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
因为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基础条件尚在健全完善过程,加上部分学生因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够熟悉,有一些同学在家中也重复缴费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由于每个公民只能享受一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复缴费就是一种资源浪费,对个人没有实际意义。主要原因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学生按团体参保。学生要在学习所在地、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缴费、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才可以享受到“大学生医保”待遇。
2、保障周期不同,“大学生医保”保障期更长。“大学生医保”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毕业当年延长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为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3、参保费用相同,但“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更高。
(1)普通门诊:我校大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每次按65%报销,上不封顶,个人仅自付35%;此外,经校医院转诊发生的院外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限额500元/人.年)。而普通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70%,报销限额100元/人.年。
(2)住院:在所住医院直接结算,需逐级转诊(1级、2级、3级,否则无法按医保结算)。“大学生医保”住院费用结算报销比例在“居民医保”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4、“大学生医保”更符合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在异地出差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回家探亲及休学期间均可享受“大学生医保”门诊、住院报销待遇。但是如果是在家中参加“居民医保”,那么学生在校生活及异地出差实习期间就不能享受到“大学生医保”待遇,生病后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需先自费,回家后再按照参保地的“居民医保”政策报销,住院的转诊手续也很麻烦,达不到转诊条件的医疗费用只能自理,不能报销。
综上原因,建议学生还是按有关文件精神统一在学校参加“大学生医保”,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享受到国家对大学生的特殊优惠待遇。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按年度缴费的,上一保险周期年度已缴纳的参保费用各地已经划转到省级基金专户无法退款,因此,各位同学特别要注意,下一保险周期年度不要再在家中重复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了,以免给个人造成损失。
三、大一入学时现场缴费参加的补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呢?
大一入学时有部分学生在入学体检的现场缴费参加了“大学生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虽然也是针对学生团体的险种,但由学生个人给保险公司缴费办理,与前文所述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同,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学校鼓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参加,花少量的经费可以减轻患病及发生意外后家庭的经济负担。
各类保险报销有关政策要点见附表1-3。
附件:各类保险的简介
附件1:
2018年度【兰州理工大学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按国家大学生参保政策要求,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2.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毕业当年延长至12月31日。
3. 2018年度参保费用:220元/年.人(据悉,2019年度个人缴费将提高到250元),由学校财务处按学制分年代扣、代缴(每年参保缴费额度随国家政策调整)。
4.我校大学生统一参加,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5.享受兰州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保障 责任 |
保障说明(根据有关文件整理) |
门诊医疗 |
1.在校医院门诊就医,个人自付35%,无起付标准,无限定额度; 2.经校医院转诊在外院就医按65%报销,限额为500元/人.年;未经转诊不予报销; 3.剔除国家规定的自费、自理部分; 4.有38种特殊病种纳入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患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经个人申报、医保局核准,可享受长期门诊医疗待遇。 |
住院医疗 |
1.首先在校医院(1级)就诊,按照分级诊疗政策进行转诊(1级→或2级→3级)。不按规定办理转诊等相关手续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相关报销政策; 2.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补偿; 3.校医院(1级医院)按95%报销;2级医院按90%报销;3级乙等医院按80%报销,3级甲等医院按70%报销; 4.需剔除起付标准(1级医院200元;2级医院700元;3级乙等医院1000元,3级甲等医院2400元);剔除国家规定的自费、自理部分;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学生携带相关证明,享受特惠医保政策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兰州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兰州市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就诊不设起付线。 |
大病保障 |
1.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
医疗救助 |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一般性疾病4万元,重特大疾病8万元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比例予以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对象身份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予以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 发〔2018〕73号)精神,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
附件2: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兰州市为例)】
1.按国家居民参保政策,由居民在居住地个人办理。
2.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3.2018年度的参保费用:220元/年.人(据悉,2019年度个人缴费将提高到250元),由个人到所在地医保局缴费参保。其中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为60元。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全额资助对象和孤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它差额人员民政资助30元,个人缴费30元(每年参保缴费额度随国家政策调整)。
4.不建议我校大学生参加。
5.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保障 责任 |
保障说明(根据有关文件整理) |
门诊医疗 |
1.在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70%,每人每年度统筹报销累计报销额不超过100元。 2.剔除国家规定的自费、自理部分; 3.有38种特殊病种纳入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患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经个人申报、医保局核准,可享受长期门诊医疗待遇。 |
住院医疗 |
1.首先1级医院就诊,按照分级诊疗政策进行转诊(1级→或2级→3级)。不按规定办理转诊等相关手续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相关报销政策; 2.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补偿; 3. 1级医院按85%报销;2级医院按80%报销;3级乙等医院按70%报销,3级甲等医院按60%报销;参照(兰医改办[2018]25号) 4.需剔除起付标准(1级医院200元;2级医院700元;3级乙等医院1000元,3级甲等医院2400元);剔除国家规定的自费、自理部分;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兰州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兰州市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就诊不设起付线。 |
大病保障 |
1.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
医疗救助 |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一般性疾病4万元,重特大疾病8万元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比例予以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对象身份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予以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 发〔2018〕73号)精神,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
附件3
2018年度【大学生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商业)】
1.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可明显加大学生门诊、住院医疗保障力度,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校医院以外的门诊费用,解决住院自费费用,减轻学生患病及发生意外后家庭的经济负担。
2.个人自愿参加,仅针对一年级报到新生团体办理,入学后不再个别补办。
3.参保费用:40元/年.人,按学制一次性缴纳(三年制120元、四年制160元、五年制200元),由保险公司现场收费。
4.鼓励学生自愿参加,现场缴费办理。
5.享受大学生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责任 |
保障说明 |
身故保障 |
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元; (意外是指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对身体造成伤害的情形) |
门诊医疗 |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赔付限额1500元/年; 2.因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剔除100元免赔额和国家医保的自费自理部分,赔付限额为3000元/年; 3.对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在指定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赔付。 (含以下:1、解放军陆军总院;2、甘肃省人民医院;3、兰州大学第一医院;4、兰州大学第二医院;5、甘肃省武警总队医院;6、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7、甘肃省妇幼保健医院;8、甘肃省肿瘤医院;9、兰州市肺科医院10、甘肃省中医医院;11、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4.剔除国家规定的自费自理部分。 |
住院医疗 |
1.年度最高限额为35000元; 2.按基本医疗保险程序住院,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的合理费用,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按80%报销;自费项目按照50%报销; 3.未按基本医疗保险程序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分级累进方式报销; 4.学前未治愈疾病和先天性疾病不列入赔付范围。 |
【学生医保日常管理】
我校参保学生的就医管理、医疗费用报销等日常经办服务与管理工作由校医院负责(咨询电话2975233、2973897)。关注校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及登陆学校易班网、校医院网页(http://yiyuan.lut.edu.cn )“医疗保险”栏可查阅参保、就医、报销等有关政策文件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