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3.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5.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6.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⑴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⑵ .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7. 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⑴.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⑵.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⑶.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
9. 校各部门聘用人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
注:摘录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