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在住院的定点医院结算,个人只需缴纳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大学生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可报销150元/人/年。
2、大学生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持市医疗保险处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单”、住院用药清单、医院交款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材料,到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报销。在商业保险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费用可按比例进行报销。我院负责代学生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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